1、塑料公约的定位
2021年9月,秘鲁和卢旺达联合30多个国家向联合国环境大会提交《塑料污染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提案,建议启动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从塑料全生命周期管理角度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2021年10月,日本提交 《海洋塑料污染的国际法律文书》提案,建议将该文书的范围局限于海洋塑料污染管理。2022年1月,印度提交《解决塑料制品包括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的框架》提案,建议将塑料污染问题聚焦于各成员国自主行动为主、国际社会自愿性行动为辅的方式。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对该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虽然在欧盟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强烈坚持下,会议最终通过启动INC的决定,但是对于公约的目的和重点仍将是后续讨论的焦点问题。
2、塑料公约性质的确定
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讨论了拟议公约的性质,即对公约法律约束力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新公约是否应该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还是同《巴黎协定》一样采取自愿性的措施,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美国建议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时考虑“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具约束力的承诺”(with legally-binding and non-binding commitments),俄罗斯对此持反对意见。欧盟则倾向于用“规定”(provisions)来代替“承诺”(commitments),并且得到了美国、巴西和智利的支持。秘鲁建议使用《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商定语言,即“可以包括有法律约束力和无法律约束力的规定”(could include legally binding and non-legally binding provisions),获得了多数国家的支持。虽然成员国对新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无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达成了广泛一致,但是如何安排各项机制,确是将来谈判的又一焦点。
3、塑料公约范围的确定
关于新塑料公约的目的和范围,小岛屿国家联盟和非洲集团在欧盟的支持下,建议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制定一份“ 关于塑料污染,包括在海洋环境中”(plastic pollution, including in the marine environment)的文书。也有国家倾向于让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决定自己的范围,要求删除“包括在海洋环境中”。最后工作组同意,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将制定一个“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其中包括具有约束力的和自愿的方法,同时考虑到 《里约宣言》的原则,将以整个生命周期的综合方法为基础解决塑料问题。